人体艺术机构

纹身和身体穿刺机构注册法案, (410 ilcs 54), 于7月1日生效, 2007. 伊利诺斯州公共卫生部的人体艺术规范(77病. Adm. 第797号法典)于2008年12月26日生效. 本规范规定了人体艺术程序的实施标准, 就本署及其代表机构视察和登记人体艺术机构的程序订定标准,并订定收费规定.

所有提供纹身等人体艺术服务的机构, 穿刺, 须向本署注册商标或划痕. 收到填妥的登记申请书后, 进行检查以监测程序的符合性. 定期进行更新检查. 经认证的地方卫生部门可与本署签订合约,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检查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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